二、住房租金
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,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:
(一)直辖市、省会(首府)城市、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,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。
(二)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,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;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,扣除标准为每月800。
注意:
1、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:只能由一方(即承租人)扣除。
2、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,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:分别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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